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农贸市场(交易点)租赁权拍卖公告
- 2026-07-09
项目名称: 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农贸市场(交易点)租赁权拍卖公告
项目编号: 宗村产202604
招标公司: 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
采购标的物: 农贸市场交易点租赁权
项目地区:浙江 宁波
(项目编号: 宗村产 202604 )
受委托 , 本公司 定于 2026年 7 月 16 日 上午 9:30在 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 543号 对 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农贸市场 (交易点)租赁权 进行公开拍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标的概况
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农贸市场 (交易点)租赁权,慈房权证2013字第005645号。规划用途:公用设施,慈房屋建筑面积1437.86平方米,均为一层,慈国用(2013)第182444号内,使用权类型:划拨。用途:公用设施用地。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现状原租户使用中,租期至2026年8月31日。五年租金起拍价131万。拍卖保证金25万元。
注 :1、租期五年,五年租金价格不变,租金采用先付后用的原则,一年一付,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首年租金及房租水电履约保证金4万元,第二年开始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一次性付清,以此类推。如逾期超过30天视作买受人违约,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不作任何赔偿和补偿。委托方开具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2、租赁期内一切应租赁所涉及的各类费用,安全责任及相关证照办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出租标的仅作农贸市场临时交易点使用,不得用于KTV、足浴、工业企业、维修、餐饮、易燃易爆及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的各类经营活动。
4、成交后,为保证农贸市场工作的延续性,买受人须继续聘用现有农贸市场工作人员4名(超出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与承租人建立相应的劳务关系),并承担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5、租赁期内承租人需合法经营确保安全,无条件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方监督管理。确保市场交易点及周边环境整洁,美观道路畅通,交易点外不得乱堆乱放。
6、标的内另有市场东侧钢棚约105平方,北侧钢棚约160平方。由原租户投入,现经第三方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36360元,如新租户成交的需与原户协商解决。原租户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特别提示(风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在拍卖前需自行现场踏勘、测算和核实拍卖标的,自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物一切现状及价格的认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物或拒付拍卖成交款及其他费用。
二、 标的物咨询、看样: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 联系人:谢先生, 查看完整信息。
三、 拍卖方式: 现场拍卖 ,价高者得。
四、 竞买 人资格要求: 具有 农贸市场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 。
五、 报名时间、拍卖保证金缴纳事宜
1、 报名时间: 202 6 年 7 月 15 日 16:30前
2、竞买人请在202 6 年 7 月 15 日 16:00前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 户名: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 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账号: 6查看完整信息788 ) 。
3、报名地点: 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 543号 。
4、 有意参加的竞 买 人请于报名时限内 携带相关证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单位携带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身份 证、公章及 拍卖 保证金交付凭证 ( 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须另行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 ,逾期不予受理。
注 : 汇款时请备注标的名称, 拍卖保证 金缴纳人应与 竞买 人一致,不接受两者不一致的报名。
六、 拍卖时间及地点:
时间: 2026年 7 月 16 日 上午 9:30
地点: 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 543号
七 : 竞买人须于 2026年 7 月 16 日 上午 9:30 前到 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 543号 进行签到登记并领取竞买号牌,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拍卖资格。
八 :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 查看完整信息,谢先生;查看完整信息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2026 年 7 月 9 日
拍 卖 须 知
总 则
第一条 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宁波 江南 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拍卖人 ”) 将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拍卖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对自己执行本《拍卖须知》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人有权在本《拍卖须知》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拍卖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拍卖标的
标的概况: 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农产品临时交易点 (交易点)租赁权,慈房权证2013字第005645号。规划用途:公用设施,慈房屋建筑面积1437.86平方米,均为一层,慈国用(2013)第182444号内,使用权类型:划拨。用途:公用设施用地。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现状原租户使用中,租期至2026年8月31日。五年租金起拍价131万。拍卖保证金25万元。
注 : 1、租期五年,五年租金价格不变,租金采用先付后用的原则,一年一付,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首年租金及房租水电履约保证金4万元,第二年开始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一次性付清,以此类推。如逾期超过30天视作承租人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不作任何赔偿和补偿。委托人开具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2、租赁期内一切应租赁所涉及的各类费用,安全责任及相关证照办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出租标的仅作农产品临时交易点使用,不得用于KTV、足浴、工业企业、维修、餐饮、易燃易爆及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的各类经营活动。
4、成交后,为保证农产品临时交易点工作的延续性,买受人须继续聘用现有农产品临时交易点工作人员4名(超出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与承租人建立相应的劳务关系),并承担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5、租赁期内承租人需合法经营确保安全,无条件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人监督管理。确保市场交易点及周边环境整洁,美观道路畅通,交易点外不得乱堆乱放。
6、标的内另有市场东侧钢棚约105平方,北侧钢棚约160平方。由原租户投入,现经第三方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36360元,如新租户成交的需与原户协商解决,原租户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特别提示(风险)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在拍卖前需自行现场踏勘、测算和核实拍卖标的,自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物一切现状及价格的认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物或拒付拍卖成交款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标的物特别说明(具体以委托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为准)
竞买人须自愿接受下列条款方可参加拍卖:
(一) 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前,承租人须 向 委托人 交纳 房租水电 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 40000元 。履约保证金收取后, 委托人 应向 承租人 开具收款 收据 。待租赁期届满或非因 承租人 违约合同解除时,租赁双方无 任何 纠纷,由 委托人 一次性退还 履约保证金 ( 不计息 ) 。
(二) 未经 委托人 书面同意, 承租人 不得擅自将标的物转租、转借及分租。
(三) 租赁期间,出租标的主体维修由委托人负责,标的内其他所有维修、损耗、改造、配套设施维保、相关费用均有承租人自行承担。
(四) 承租人在承租经营期间,应依法制定有关农产品临时交易点的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类规章制度,并予以在合适的场所明文公布。
(五) 承租人须做好农产品临时交易点内及周边道路、停车场的环境保洁工作,清除各类小广告、积 水、垃圾,保持场内墙壁、门窗、设施等洁净,检查垃圾桶盖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疏通雨、污管道, 每天对地面进行冲洗,定期对市场内的摊位等进行消毒,定期对公共部位的阴沟、窨井等进行喷洒杀 虫剂,消灭蚊、蝇、老鼠等。
(六) 承租人在承租经营期间负责农产品临时交易点内水、电的合理使用,农产品临时交易点内禁止有私拉乱接电线、水管的行为。
(七) 承租人在承租经营期间,因管理不当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委托人无涉。
(八) 委托人 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交付给 承租人 使用,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 承租人 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 承租人 自行承担,与 委托 双方 无涉。
(九) 承租人 需对 标的物 进行装修的,须向 委托人 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 委托人 同意后, 再由 承租人 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装修报建手续,并由 承租人 报送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方可对 标的物 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 报建、送审及其他费用和责任均由 承租人 承担 。
(十) 承租人 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工作,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消防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自觉接受甲 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而产生责任事故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的经济责任)由 承租人 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委托人 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标的物的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形, 委托人 有权向 承租人 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 承租人 应在收到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 委托人 书面反馈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委托人 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断水、断电等必要措施,直至隐患消除,情节严重的, 委托人 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 如遇政府规划调整、土地征收、旧村改造、政策性搬迁或因公共利益需要等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需提前收回标的物的, 委托人 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 承租人 ; 承租人 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物, 承租人 投入的 固定装修是否折价、折价标准、补偿及归属以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剩余租金(从 承租人 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物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如 承租人 不予配合的,则 委托人 有权按租赁期满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十二) 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 承租人 返还标的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即房屋结构完好,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承租人 应清理完毕所有垃圾废弃物。返还时,应经 委托人 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承租人 有权将投入的可移动设施设备收回; 承租人 投入的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 委托人 所有,且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 承租人 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 5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 委托人 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 承租人 逾期归还标的的,则应自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次日起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 委托人 支付占有使用费,逾期期间侵占产生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由 承租人 另行承担,且 委托人 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房屋履约保证金。
(十三) 承租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委托人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房租水电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次《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 委托人 同意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拍卖 前期须知
第六条 报名须知
1、竞买资格: 具有 农产品临时交易点 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 。
2、展示时间、地点:标的展示于标的物现场,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 联系人:谢先生, 查看完整信息。
3、 报名者须于 202 6 年 7 月 15 日 16:00前(款到为准)将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查看完整信息788)。
4、 单位 携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保证金缴纳 凭证等相关资料于 2026年 7 月 15 日 16:30前 到慈溪市 新城大道北路 543号 办理报名竞买手续 。
5、单位报名竞买的,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临现场,须 另行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 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第七条 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告知竞买人。如修正或补充内容涉及实质性变化的,须重新计算公告期。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在拍卖会举行前,如 委托人 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则竞买人应当无条件的予以接受,交纳的 拍卖 保证金予以退还, 委托人 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
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交纳 拍卖 保证金。
竞买人所领取的 拍卖 保证金收据是参加拍卖活动的重要依据,应自行慎重处置,若因转交他人或遗失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收据中注明的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与拍卖人无涉。
凡涉及 “本公司”即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有拍卖违约记录的竞买人本公司有权拒绝其参加报名。
拍卖 会须知
第八条 竞拍须知: 本次拍卖标的经过发布公告,并经实地展示 ,由拍卖人主持 。 竞买人凭 有效身份证明或单位公章 登记入场。 在拍卖会现场,任何举牌应价的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意思,其后果均由号牌对应的竞买人承担。如参加现场拍卖的为非报名者本人,则须提交报名者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应标明授权范围,包括现场举牌应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签署等)同时被授权人须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注:一个委托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个竞买人的委托,且竞买人之间不得相互委托。
第九条 竞买人一旦进入了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 拍卖标的 的一切现状,接受 拍卖标的 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缺陷,对自己参加竞买的行为及其后对 拍卖标的 的权利行使期间之各种风险、状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次拍卖采用 “现场 拍卖 ”的方式,价高者得的原则 。
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及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拍卖会的会场秩序。若发现竞买人恶意串通、操纵竞价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拍卖法》规定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否则竞买人的 拍卖 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且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竞买人如中途退场,将视为放弃竞买,不影响拍卖会的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本次拍卖会 竞拍规则 :
拍卖时的起拍价 为含税价格 。
1. 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 在拍卖过程中, 拍卖师有权根据出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并依法对竞买人的出价、应价以及成交进行有效确认。
2. 当全场出现最高价时,拍卖师以 “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的方式提醒其他竞买人三次加价的机会,若无人再加价的,拍卖师以落槌表示成交,成交后竞买人的应价、出价均无效。
3. 原 承租人 按规定办理手续参加竞买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4. 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开始前到达拍卖地点,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公章领取竞买号牌,否则拍卖人有权视为竞买人已放弃竞买。竞买人对竞买号牌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被错拿等原因造成的竞价或成交,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
第十二条 承租人 是指以最高有效应价竞得拍卖标的 的 竞买人。拍卖成交后, 承租人 须与拍卖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上述文件不论 承租人 是否签署,其全部条款即对 承租人 产生约束力并生效。
拍卖后期 须知
第十三条 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拍卖 保证 金 将 在 拍卖结束后 三 个工作日内 原路退还至竞买人账户(不计息) ; 承租人 的拍卖保证金在付清所有款项时可用于抵扣部分租金,也可以在 承租人 付清所有款项 并签订租赁合同 后 无息退还 至原账户 。
第十四条 税费承担
1、成交价为 五 年租金( 不 含税价格), 承租人 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委托人可按实开具 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
2、 租赁期间 的一切相关费用由 承租人 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数字电视、燃气费等。
第十 五 条 款项支付
承租人 须在成交之日起 7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付清 首年租金(成交价 ÷ 5) 、 房租水电 履约保证金及拍卖佣金 ( 五年租金的 1.5% ) 。
1、 首年 租金 及 房租水电 履约保证金交至 委托人 指定 账户 : 户名: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集体经济组织 ;开户行: 宁波慈溪 农村商业银行宗汉支行;账号: 201000 045775305 。
2 、 拍卖 佣金交至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账 号: 6查看完整信息788 。
3 、 承租人 须 向 委托人 指定账户支付 的房租水电 履约保证金,由 委托人 出具收款收据。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且 承租人 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 相关 费用, 租赁双方无任何纠葛的前提下, 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1、 承租人 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 承租人 违约时将 承租人 所支付 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 委托人 同意重新拍卖, 按《拍卖法》第 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 承租人 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 委托人 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 承租人 应当补足差额:
A .拍卖成交后, 承租人 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 . 承租人 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
C . 承租人 不按本《拍卖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标的物 移交 : 承租人在付清所有款项后的 5日内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如遇节假日,签订时间可延后), 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时间以 委托人 通知为准。
附 则
第十 八 条 对竞买人或 承租人 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 双方 无涉。
第十 九 条 本须知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 委托人 、拍卖人所有。
会场纪律
一、竞买人有序进入拍卖会场,拍卖会现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现场拍卖期间,要求竞买人之间间隔 1个座位就坐参拍;严禁聚众扎堆。
三、进入拍卖会场后,请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四、自觉爱护场内公共设施、设备,对故意毁坏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对故意扰乱现场秩序、干扰拍卖会正常进行的竞买人,工作人员有权将劝其退场。
六、拍卖会结束后,要求竞买人有序退场,同时将号牌归还工作人员。
七、在会场内禁止吸烟。
八、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损坏、丢失等后果自负。
九、理性应价,谨慎举牌。
宁波 江南 拍卖有限公司
2026 年 7 月 9 日
竞买人承诺声明 :
本人已到实地踏勘拍租标的,收到并认真阅读了《租赁权拍卖须知》和附件,在此郑重承诺:本人自愿参加此标的竞拍,已对拍卖标的各种情况作了充分的了解并完全知道,知晓并完全接受拍卖标的存在的已知或未知瑕疵,自愿履行本《租赁权拍卖须知》和附件的所有条款,愿意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竞买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格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合同 (租赁)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年 月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住所: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慈溪市农村产权 流转 交易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本着 “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租赁标的
甲方将所属的的位于 ,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期 五 年, 出租 面积 平方米,设计用途为 农贸市场(交易点) 。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标的有设置承租权。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出租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 出租方 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 承租方承租标的没有违反对承租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 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租赁权取得方式: 拍卖 。
2、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3、租赁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 出租给乙方。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以成交价款的平均值分 五 次支付 ;
( 1) 首年租金交至户名: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户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宗汉支行;账号: 20查看完整信息 。
( 2 ) 以后四年的租金必须在前一年的租期到期日前一个月交至甲方账户。
( 3 ) 房屋水电履约保证金交至 甲方同一 账户 。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事项
1. 未经 甲方 书面同意, 乙方 不得擅自将标的物转租、转借及分租。
2. 乙方 在承租经营期间,应依法制定有关农产品临时交易点的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类规章制度,并予以在合适的场所明文公布。
3. 乙方 在承租经营期间,因管理不当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 甲方 无涉。
4. 乙方 在承租经营期间,应依法制定有关农产品临时交易点的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类规章制度,并予以在合适的场所明文公布。
5. 出租标的主体维修由 甲方 负责,标的内其他所有维修、损耗、改造、配套设施维保、相关费用均有 乙方 自行承担。
6. 乙方 须做好农产品临时交易点内及周边道路、停车场的环境保洁工作,清除各类小广告、积 水、垃圾,保持场内墙壁、门窗、设施等洁净,检查垃圾桶盖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疏通雨、污管道, 每天对地面进行冲洗,定期对市场内的摊位等进行消毒,定期对公共部位的阴沟、窨井等进行喷洒杀 虫剂,消灭蚊、蝇、老鼠等。
7. 乙方 在承租经营期间负责农产品临时交易点内水、电的合理使用,农产品临时交易点内禁止有私拉乱接电线、水管的行为。
8. 甲方 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交付给 乙方 使用,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 乙方 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 乙方 自行承担,与委托双方无涉。
9. 乙方 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须向 甲方 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 甲方 同意后,再由 乙方 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装修报建手续,并由 乙方 报送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方可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报建、送审及其他费用和责任均由 乙方 承担。
10. 乙方 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工作,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而产生责任事故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的经济责任)由 乙方 承担,与 甲方 无涉。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标的物的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甲方书面反馈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断水、断电等必要措施,直至隐患消除,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 如遇政府规划调整、土地征收、旧村改造、政策性搬迁或因公共利益需要等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需提前收回标的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物, 乙方 投入的固定装修是否折价、折价标准、补偿及归属以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剩余租金(从乙方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物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如乙方不予配合的,则甲方有权按租赁期满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12. 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返还标的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即房屋结构完好,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乙方应清理完毕所有垃圾废弃物。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有权将投入的可移动设施设备收回;乙方投入的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且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乙方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 5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甲方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乙方逾期归还标的的,则应自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次日起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逾期期间侵占产生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且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房屋履约保证金。
13. 为保证农贸市场工作的延续性, 乙方 须继续聘用现有农贸市场工作人员 4名(超出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与 乙方 建立相应的劳务关系),并承担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14. 乙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甲方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房租水电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 甲方 同意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第七条 交割
甲方 应于 年 月 日 前完成实物交割。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 慈溪市宗汉街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租赁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申请权利主张人可提请向 镇( 街道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 四 年度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日的, 4 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3、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累计 万元的违约金。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5、因一方违约导致诉讼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差旅费等一切维权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慈溪市 宗汉街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如合同内容与公告须知不一致的,以公告或须知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