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智能储物柜采购的院内议价公告(第二次)
- 2025-05-21
项目名称: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智能储物柜采购的院内议价公告(第二次)
项目编号: HQ-2025-013
招标公司: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项目地区:浙江
一、采购人名称: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二、采购项目名称: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潮王 院区 智能储物柜采购 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号: HQ-202 5 -013
四、采购 方式 : 院内议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 就 智能储物柜 采购 项目进行院内议价,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五、 项目概况 :
( 一 ) 采购内容
货物名称
规格( CM)
数量
备注
储物组合柜
124x50x200
2
含设计、系统维护、配送安装、售后服务。
注:单格尺寸详见附件。
( 二 ) 服务要求
1、质量要求:供应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柜体需采用抗菌、防锈、易清洁的材质,柜门表面涂层选用环保材料。
2、设计要求:
( 1)要求满足外观颜色定制,提供多种规格灵活组合,适应不同物品存放需求。
( 2)支持高频次开关,具备防撬、防破坏设计。
( 3)具备应急机制,断电或系统故障时支持物理钥匙紧急开启。
( 4)UI界面友好,操作流程简单,支持多语言显示。
3、安装服务要求:
( 1)根据医院空间布局定制安装方案,避免占用急救通道或影响患者动线。
( 2)施工需避开就诊高峰时段(夜间或周末安装),减少对医疗秩序的影响。
( 3)提供备用电源接口,支持有线/无线双网络接入。
4、技术要求:
( 1)人脸识别系统要求识别准确率≥99.9%,响应时间<1秒(采用红外活体检测技术,防止照片/视频欺骗)。
( 2)支持多种解锁方式,如人脸识别、指纹解锁、红外条码、微信扫码、自编密码等。
5、售后服务: 供应商对 智能柜及系统 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服务, 7 × 24 小时全天候服务,半小时内响应, 1 小时内 处理解决 。
6、验收:由双方在现场进行验收,如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未征得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等;采购人签字验收并不免除供应商对产品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如采购人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现产品的任何质量问题,供应商仍应承担责任,不能排除其后可能出现产品要求不符合导致采购人拒收或追究供应商责任。
(三)商务要求
1、 服务 地点: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潮王 院区( 潮王路 318号 )
2、 最高限价: 全部费用不得高于 25000元。
3、质保期:不低于1年。
4 、报价( 详见附件院内议价响应初始报价一览表 )
六、 供应商资格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七、 响应文件 :
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 叁 份,密封保存 ( 投标人的联系方式请在封面空白处标注 )。
1 、 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服务资质证明;
3、 类似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202 2 年 1 月 1日起至今);
4、 其他可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承诺 ;
5 、 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5年5月26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6 、 文件提交地址: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 7号楼102室。
八、 院内议价情况 :
1、时间:2025年5月27日,14:00;
2、地址: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潮王路318号)7号楼102室。
九、 综合评分法 :
类别
评审内容
分值
公司信誉、综合实力、市场占有率、服务能力等情况综合评分。
10
资信、技术及商务部分
提供的设备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
3
业绩: 20 2 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提供得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2
按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本项目要求的契合度进行评分。响应情况 : 对应于 “第 五 章 、 项目概况(二)服务要求 ”中的符合度,每 1 条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 5 分,扣完为止。
30
供货方案 : 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议 。
15
售后服务方案 : 根据投标人承诺的质保年限、产品质量保证、回访等售后服务方案情况进行评议。
10
价格部分
报价
30
总分
100
十、 质疑 :
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或发布)采购文件之日。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止不足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提出 ;
2 、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
3 、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联系方式: 王老师; 查看完整信息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总务科
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