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告]宁波市南高教园区学府苑教师公寓北商业综合体经营权项目
- 2025-09-30
项目名称: [挂牌公告]宁波市南高教园区学府苑教师公寓北商业综合体经营权项目
项目编号: NB2025ZL001465
招标公司: 宁波市南高教园区
采购标的物: 商业综合体经营权项目
项目地区:浙江 宁波
宁波市南高教园区学府苑教师公寓北商业综合体经营权项目 交易机构:宁波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宁波市南高教园区学府苑教师公寓北商业综合体经营权项目
项目编号 NB2025ZL001465 监测编号 GR2025NB10000812
出租底价 2510000 元/年(总面积首年)
挂牌开始日期 2025-09-30 挂牌截止日期 2025-10-20
是否国资 是 资产来源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
租期 租期截止日
免租期 免租期说明
资产概述
资产信息
单元名称(门牌号) 宁波市南高教园区学府苑教师公寓北商业综合体(东临学府路,北临日丽东路,南临学府苑,西临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有无产证 有
单元面积 3406.98平方米 权证建筑面积 0.00平方米
权利人名称 宁波市教育局 权证名称 土地使用权证
权利编号 租金参考评估值
当前状态 出租 租期到期日期
物业管理 无
出租使用用途要求 商业
VR地址 视频地址
清场时间 自成交之日起{item.clearHallNum!}个自然日内;
出租面积(总面积) 出租面积描述
其他特别提示事项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交易手续及时间指南】
(一)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挂牌期满当日15:00。
(二)《成交通知书》发出:确定承租方之日发出,意向方报名系统中查收。
二、【尽职调查】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对租赁标的尽职调查期。意向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出租方应当在招租公告承诺范围内予以配合并接受意向方的咨询、租赁资产相关文件查看及租赁资产的现场查勘。意向方须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房地产权证,本次招租坐落为招租方自编门牌号;此次招租面积为招租方自行测量,实际承租面积以移交为准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等)。
三、【未踏勘说明】意向方须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完成交易标的勘察工作,未进行勘察工作的意向方视为对本交易标的现状的确认。意向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请审慎。
四、【面积误差】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五、【交易税费】本次租赁所涉及政府税费的,按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六、【交易服务费标准】承租方需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首年租金的1.5%支付交易服务费, 最高限额5万元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默认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并支付交易服务费,未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补足交易服务费。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征集到一个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综合评议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综合评议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否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否
是否采用动态报价 否 意向方数量要求 挂牌期满征集到合格意向方数量需达到1人及以上,否则 信息发布终结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25 万元
保证金交纳开始时间 交易机构资格确认后交纳(交易所终审后)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交纳开始后,3个工作日 前有效(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的,视同意向方自动放弃本标的报名。
保证金交纳方式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1.意向方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合法、真实、完整、有效;2.意向方不得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3.意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出租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面了解,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4.意向方一经提交报名,不得撤回;意向方被确认报名(申购)成功后,须按公告要求参加后续交易活动;5.仅产生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方,按公告要求以不低于挂牌价确定为承租方;6.意向方参与竞价应保证以不低于挂牌价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在未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则以意向方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首位到账意向方应以挂牌价承租;7.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并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8.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约定,以及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
保证金处置方式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本中心和出租方所有,由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扣除其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由本中心于确定承租方之日(不含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中心于收到出租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通知或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等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合同签署期限 承租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价款支付要求
首期租金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当日
租金支付要求 按年支付;
采用先付后用方式。第一年的租金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由经营方一次性支付;在上一年度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下一年度合同签订及年租金支付。
租金递增方式
履约保证金(押金)金额
500000元
履约保证金(押金)支付期限 在合同签订当日付清
是否允许转租 否
承租方资格条件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机构单位 意向经营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承租方审核级别 产权交易中心审核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 商铺经营、管理
(1) 经营方可对商业综合体现有布局进行调整,引入高品质商户(如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KFC等品牌餐饮机构),调整方案须由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相关费用由经营方自理。同时,经营方应做好原有商铺租户的平稳过渡。如与原有商铺租户发生纠纷,由经营方负责及时解决,如引起重大矛盾,产生恶劣后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各商铺经营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经营范围必须在合法经营许可范围之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油漆等易燃易爆及危化品;不得经营有损学生身心健康、影响学生精神风貌的项目等 ; 店铺禁止经营电竞酒店等类型旅馆 。
(3) 加强店铺外公共区域管理,公共区域不得产生明火或油(烟)雾。
(4) 各商铺因经营需要而进行装修、装潢的,装修方案须向 委托方 申报并备案,装修、装潢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 商业综合体内禁止在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搭建构筑物(建筑物)。 如因装修、装潢造成房屋结构破损或毁坏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 经营方 负全责,并于一个月内恢复原状。
(5) 商业综合体 须配备项目负责人(至少1 名),负责 商业综合体 运营的工作。
2、 垃圾分类、清运
商业综合体 垃圾(包括厨余垃圾等)应及时分类、清理、清运,相关费用由 经营方 承担。垃圾分类、清运(包括厨余垃圾等)应符合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等规定。
3、 保洁
(1) 商业综合体 须配备保洁员(至少2 名),负责 商业综合体 道路、公厕、垃圾桶及垃圾中转处的保洁工作。
(2) 保洁要求:
① 公厕按要求对地面、墙面、玻璃镜、便器、坐厕、便斗、洗手盆、台面、天花板、灯、排风口、门窗框等进行保洁。
② 商业综合体 地面无烟蒂、纸屑、果皮、落叶等杂物。
③垃圾桶及垃圾中转处无垃圾积存、无异味, 垃圾 中转 站整洁无破损, 附近地面无污染、无污水及无虫蝇滋生等。
4、 安保
(1) 商业综合体 须配备安保员(至少 2 名),负责 商业综合体 日常治安维护、停车场秩序维护和消防工作等 。
(2) 安保要求:
① 维持公共秩序,发现险情或发生纠纷时及时了解并处理。
② 做好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做好抵御自然灾害的常规性工作,确保 商业综合体 的消防安全及日常经营安全。
③ 规范 商业综合体 的车辆管理,防止交通事故、车辆被损被盗事故发生。
④规范 商业综合体 停车场内的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停泊有序、交通顺畅、标识清晰。
5、 设施设备维护
商业综合体 内的排水管道、线路(强弱电)、隔油池等公共设施设备须定期维护并形成书面记录,设施设备的添置及维修费用由 经营方 负责。 经营方 须无条件配合 委托方 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
6、 消防安全
商业综合体 内的消防设备及消防安全由 经营方 负责。 经营方 须定期检查、维护并形成书面记录,设施设备的添置及维修费用由 经营方 负责。 经营方 须无条件配合 委托方 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
7、 油烟排放管理
商业综合体 内商铺的油烟排放管理及整治由 经营方 负全责。 经营方应督促商业综合体内产生油烟的商铺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接入专用管道,并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装置(一季度一次)。 经营方 须无条件配合 委托方 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
8、 燃气安全
商业综合体内的燃气设备及燃气安全由经营方负责。商业综合体内的燃气设备周围应空出一定安全空间,禁止在燃气设备周围堆物。经营方须定期检查商业综合体内燃气用户的燃气使用情况,不得出现加热、摔砸、倒卧、暴晒燃气气瓶,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等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行为。经营方应当配合委托方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
9、 经营性油烟、噪声、灯光污染的防治
商业综合体 内商铺经营性油烟、噪声、灯光污染的防治工作由 经营方 负责 并按相关部门要求和规范执行 。因经营性油烟、噪声、灯光污染引起的投诉及赔偿,由 经营方 承担,与 委托方 无涉。
10、 其他要求
(1) 经营方 应自行承担合同期限内所产生的水电费和政府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按时、按实支付。
(2) 合同期限内不得破坏原有设施设备、绿化、房屋结构,一经发现,必须于一个月内无条件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 经营方 负责。 设施设备因老化或不可抗因素破损的, 经营方 自行修补或添置。
(3) 合同期限内及合同期限届满后, 经营方 所属员工的所有人事关系由 经营方 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方 必须 严格遵守劳动、工商、税务及 国家有关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 按时缴纳劳动保险等相关费用,因不按时 缴纳 费用引起的后果, 经营方 承担全部责任。
(4) 经营方 在 合同期限 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类税费。
(5) 合同期限内 , 经营方 应 严格执行消防 、公安、 食品卫生 、 综合行政执法 等 相关 安全 管理规定 ,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与 检查 ,并拥有相应证件,特别是消防合格证。 经营方 作为 商业综合体 所有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期限内 商业综合体 的消防、食品卫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所有事项负全部责任,在 合同期限内 商业综合体 发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给 委托方 造成的损失)由 经营方 承担,与 委托方 无涉。
(6) 合同期限届 满后, 委托方 有权对 商业综合体 内的设施设备、绿化、排水管道、线路(强弱电)、隔油池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设施设备有破损、不能使用等现象, 委托方 有权要求 经营方 在经营权移交前进行更换,若 经营方 不予配合, 委托方 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7) 经营方应满足当地街道的市容卫生、公共安全、交通等要求。
(8) 其他要求详见 评议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评议文件详见附件 。
11、评议时间:2025年10月27日14点。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自信息披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不得低于7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 否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牌 个周期,已延长 个工作日
不踏勘是否允许报名 是 踏勘时间安排 其他 挂牌公告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
标的踏勘联系人 夏老师 标的踏勘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交易机构联系人 包老师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查看完整信息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45室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下载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方应提交的材料
材料名称 是否需要原件 是否需要复印件 报名时是否上传电子版
踏勘确认书 否 否 否
未踏勘承诺书 否 否 是
营业执照 否 否 是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否 否 是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否 否 是
特别声明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宁波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 意向方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租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租人负责,交易中心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意向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方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充分知悉相关交易风险,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6、 意向方须同意并承诺按照本项目网上公告及交易条件执行。
7、 意向方须认可《租赁协议(样本)》(附件)的所有条款,同意在成为承租方后须按《租赁协议(样本)》(附件)版本签署。
8、 网上报名按公告及交易系统提示提交报名资料,报名不得自行撤回。
9、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结算账户是本项目发布公告时系统自动生成的账户,随项目公告同时公布,该账户为意向方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10、 优先权人应在报名期间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递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进场行使优先权。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过程中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上述程序作为优先权人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权的程序条件。
11、 办理成交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意向方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竞租主体为同一方。承租方即为租赁合同签约方,项目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方。
12、 本公告所称出租方是指本出租标的权属人、经委托或授权办理本次出租事宜的主体。
具体信息以宁波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为准 🔍点击查看具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