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家文物局实名举报杭州市萧山区文物保护工程可能存在转包等违法行为
- 2025-10-03
项目名称: 向国家文物局实名举报杭州市萧山区文物保护工程可能存在转包等违法行为
项目地区:浙江 杭州
2025年10月3日,本号向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举报平台实名举报
举报人:xxx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系文物保护志愿者。
被举报人一: 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举报人二:某甲(在网络上将其姓名隐去)
举报事项:
“萧山收审所、拘留所旧址保护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疑似不一致,很可能存在转包等违法行为,请求国家文物局依法查处。
事实与理由:
杭州市萧山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萧山收审所、拘留所旧址”,目前正在修缮。根据“萧山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服务平台”发布的《项目成交公告》以及施工现场的公示标牌,“萧山收审所、拘留所旧址保护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为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萧山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服务平台”发布的《工程交易公告》,“萧山收审所、拘留所旧址保护修缮工程”的响应人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在响应人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师及以上资格”,且本次发包不允许联合体响应。
2025 年 9 月 12 日,举报人对该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现场开展检查,却遇见被举报人某甲正在现场指挥施工,其在施工现场对举报人陈述称:“这里这个工程他们做预算的时候,按照土建的预算在算的,所以我就亏,我现在为什么,我本来老早做好了,价格太低啊,只有六七十万块钱,我真的有苦说不出,他边上是绿化,你知道吗?我真的有苦说不出啊。文物你也知道的,做文物有些东西都是修修补补的东西,看看么没东西的,都是精细活嘛。”
据此,举报人认为,某甲或其所在单位很可能是该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经查询“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格人员数据库”,某甲系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业务范围为“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所在单位为杭州嘉泓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举报人向浙江省文物局相关工作人员反映该工程可能存在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不一致的情况。
2025 年 9 月 13 日,举报人写信向浙江省文物局书面反映上述情况。 2025 年 9 月 15 日,浙江省文物局将信件转交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理。
2025 年 9 月 16 日,举报人向浙江省文物局发出履职申请书,要求浙江省文物局就“萧山收审所、拘留所旧址保护修缮工程”可能存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开展调查,并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履职。
2025 年 9 月 29 日,浙江省文物局、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分别就上述履职申请书、信件作出答复。
浙江省文物局答复称:经属地文物管理部门赴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其他单位人员在 “ 萧山收审所、拘留所旧址修缮工程 ” 项目现场施工。针对您 9 月 12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实际工程施工负责人疑似为某甲,我们也进行了相关调查。根据临海古建提供的聘书材料,某甲被临海古建聘用为 “ 杭州地区项目技术顾问 ” ,聘请时间自 2022 年 12 月 9 日至 2027 年 12 月 8 日,任期五年,该职务主要职责是对临海古建在杭州地区的项目进行工程技术支持,解决项目施工关键问题。而某甲目前所供职的杭州嘉泓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的施工二级资质在 2023 年 4 月才获批准,某甲自述临海古建聘任他担任技术顾问属其个人行为。鉴此,我们认为 “ 萧山收审所、拘留所旧址保护修缮工程 ” 项目不存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答复称:我局于 9 月 16 日、 17 日通过工程资料查阅、施工现场核查,不存在文保工程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不一致的情况,您反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临海古建提供的聘书,某甲为该公司聘用的杭州地区项目技术顾问。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其他单位人员在“萧山收审所、拘留所旧址修缮工程”项目现场施工。
即浙江省文物局和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均认定,某甲或其所在单位不是实际施工人,而某甲仅仅只是 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聘用的 “ 杭州地区项目技术顾问 ” 。
首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明文规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某甲既然已经是杭州嘉泓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焉有又受聘于 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 “ 杭州地区项目技术顾问 ” 之理?浙江省文物局和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是不是公然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的行为背书?
其次,倘若某甲仅仅只是一名顾问,那么该工程的工程款是多少、是赚是亏,与他又有什么相干?他为什么要有苦说不出?为什么要对举报人说那些话?这不是实际施工人是什么?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文物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能力提升三年行动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函〔 2022 〕 282 号)等文件强调:“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工地等事关人员和文物安全,要严格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
举报人认为,当前,各级政府对文物保护越来越重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工程的数量也相应增加,这本来是好事,因此越发需要重视文物保护工程的程序合规和质量控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应当严厉禁止、坚决打击。倘若再不严管,更多文物可能倒在“修缮”的旗帜下。
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界的老牌企业,是浙江省文物保护利用协会(原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发起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理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杜绝出借资质、转包等行为,引领行业正气。
举报人作为一名志愿者,多年从事文物保护,基于既往案例的经验,对于文物保护工程中的种种违规行为,非常敏感,深感该领域问题复杂且严重。举报人与被举报的公司和个人,往日无怨,近日无仇,仅仅是出于一位文物保护志愿者和公民的责任感,为了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化,而向国家文物局反映该工程存在的问题,是对事不对人的。浙江省文物局和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仅凭一纸聘书,便认定某甲是一名顾问,这样的调查结论,实难令人信服。部分文物部门的工作人员,甚至还怀疑本人是被其他施工单位利用的,更属荒谬。
举报人愿意以国家文物局曾授予本人的“最美文物安全志愿者”荣誉作为担保,保证某甲在施工现场曾对本人陈述过上述内容,以及本人与文物保护工程无任何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倘有虚假,本人甘愿让国家文物局收回荣誉,并接受法律的惩罚。如国家文物局需要进一步的证据予以核实,可以与本人联系。
恳请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程中普遍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推进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管的廉政建设,通过个案来推动文物保护工程逐渐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