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以南,康顺路以西,滨盛路以北非住宅房地产20年租赁权
- 2026-04-10
项目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以南,康顺路以西,滨盛路以北非住宅房地产20年租赁权
采购标的物: 非住宅房地产20年租赁权
项目地区:浙江 杭州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以南、康顺路以西、滨盛路以北非住宅房地产20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4-10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6-04-23
出租底价
30346060.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无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联系人
叶小姐、潘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杭州市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以南、康顺路以西、滨盛路以北非住宅房地产
坐落位置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以南、康顺路以西、滨盛路以北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用途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无
使用现状
空置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标的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以南、康顺路以西、滨盛路以北的非住宅房地产,包含1#楼地上1-15层和2#楼地上1-17层及裙房(另包括地下空间 24243 ㎡的使用权),
2、租赁房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权属登记证书,根据地字第330查看完整信息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面积13296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根据编号330查看完整信息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载明的1#、2#楼及裙房建筑面积为49195.2平方米、地下室面积为 24243 平方米。若本次招租标的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交易服务费。
3、租赁房屋属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长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以下统称“产权方”),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权方与相关方签署的《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经合社留用地统筹开发协议》《滨江区长河街道长二经合社留用地统筹开发协议》(简称“统筹开发协议”),租赁房屋由项目公司杭州江涛印象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后,通过析产方式将权属变更登记至产权方名下,产权方将租赁房屋整体租赁给出租方,产权方全权委托出租方办理租赁房屋项目物业建设、开发、统租等所需的相关文件和审批手续。出租方统租经营租赁期限为20年(自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2023年12月12日)起满36个月开始计算,即自2026年12月13日起至2046年12月12日止);出租方据此开展租赁房屋的租赁事宜。承租方同意,租赁期限内,若因前述统筹开发协议变更或出租方经营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将出租方进行变更的,承租方予以无条件配合,并由出租方、承租方及新的出租方共同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以明确新的出租方承继原出租方基于本合同享有的权利义务。
4、租赁房屋质量、设施设备等均以移交时的现场现状为准。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30346060元/年
出租面积(㎡)
49195.2
租赁期
20年,自租赁房屋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意见书后次日起至租赁期限满20年之日止。若租赁房屋交付日晚于前述约定租赁期限起始日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20年,即租赁期限相应顺延,但顺延后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46年 12月12日。
起租日
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意见书后次日。
免租期
装修期12个月,装修期自租赁房屋交付日起计算满12个月之日止,该装修期计入租期不计租金,装修期内,因承租方装修、运营或其他事宜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电燃气费等公用事业费或其他费用(如招商运营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租金支付要求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每三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承租方应于装修期届满之日前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此后,承租方应于租期开始日前五个工作日前支付该租金
租金调整方式
每三年为一个递增周期,每期租金在上一期租金基础上递增10%,直到租赁期限届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租赁保证金的金额相当于首年六个月月租金的总金额。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满十二个月后,租赁保证金的金额下调至相当于首年三个月月租金的总金额。租赁保证金应以现金或经出租方认可的杭州地区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开具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形式提供;如使用银行保函,承租方应确保履约保函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且出租方可随时向对应履约保函出具银行主张相应款项的支付,用于实现租赁保证金的保证作用。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用途要求
租赁房屋使用用途为商业商务;承租方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在开展及经营业务前,承租方应自行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所需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若有)由出租方通知杭交所已全额收到租赁保证金后原路径返还承租方。(3)对于租赁房屋业态的约定仅系按照租赁房屋权属性质确定的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租赁房屋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4)承租方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金额相当于首年六个月月租金的总金额。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满十二个月后,租赁保证金的金额下调至相当于首年三个月月租金的总金额。租赁保证金应以现金或经出租方认可的杭州地区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开具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形式提供;如使用银行保函,承租方应确保履约保函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且出租方可随时向对应履约保函出具银行主张相应款项的支付,用于实现租赁保证金的保证作用。(5)承租方确认及同意,承租方付清租赁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且出租方于租赁房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意见书后,双方即能办理租赁房屋交付,具体以出租方通知时间为准。承租方应于收到出租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房屋交付手续,交付标准为按交付时租赁房屋现状毛坯交付(具体以双方交付租赁房屋的交付界面为准),承租方接收租赁房屋即视为承租方确认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幕墙、屋顶及防水、门窗、消防设施、给排水设施、管道、配电系统、电梯、机械车位、中央空调、新风系统等)。(6)承租方确认及承诺,因租赁房屋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意见书后即交付承租方,交付后租赁房屋尚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租赁备案或其它专项验收(如规划验收等)等,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租赁备案、或其它专项验收(如规划验收等)等手续存在行政管理要求及资料准备需要,且竣工验收备案、租赁备案或其它专项验收(如规划验收等)等需要一定期限,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租赁备案或其它专项验收(如规划验收等)等导致无法经营、未能办理营业执照等为由要求出租方给予补偿、赔偿或减免租金;若次承租人等以前述原因为由要求承租方承担责任的,该等责任也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也不得以向次承租人赔偿等为由要求给予补偿、赔偿或减免租金。(7)承租方确认及承诺,出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完成租赁房屋交付后,视为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的租赁房屋、设施设备等均符合承租方使用要求;租赁期限内,若承租方认为租赁房屋、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承租方使用要求或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含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对租赁房屋、设施设备等进行整改、改造或更新,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同时,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给予补偿、赔偿或减免租金,且承租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支付时间等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等各项费用。(8)承租方确认及承诺,租赁房屋交付后,承租方可进入租赁房屋开展运营前期准备工作,即承租方可开展运营方案制定、项目设计、装修筹备等工作;若涉及需要办理行政审批后方可采取筹备的工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行政审批及承担未能获得行政审批可能产生的风险,承租方不得以租赁房屋无法办理行政审批等为由要求出租方给予补偿、赔偿或减免租金。同时,因在租赁房屋未获得竣工验收备案、租赁备案前进场装修而产生的,以及因法定条件不满足而导致其经营证照无法按时办妥或无法办理的全部风险与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9)承租方确认及同意,若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政策文件对租赁房屋的经营业态有要求的,承租方须全力配合。同时承租方(含承租方的全资子公司、次承租人)不得招商引进或自营负面业态清单内的业态。负面业态清单内容如下表:1、不得开经营涉黄、涉毒、涉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项目;2 、不得用于经营存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3 、不得开设铝合金门窗加工店、无尽修配加工等业态;4 、不得经营殡葬项目;5、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6、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经营项目;7、不得用于储存仓库 ;8、其他与项目定位、合同管理明显不相符的业态。(10)承租方确认及同意,对于租赁房屋业态的约定仅系按照租赁房屋权属性质确定的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租赁房屋是否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11)承租方确认及同意,在承租前承租方已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整体运营管理方案的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因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承租方也不会基于此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责任或要求减免租金。(12)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可将租赁房屋转租予第三方使用,但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部分或整体转租予第三方用于转租等经营用途。(13)承租方确认及同意,招租标的租赁后,由承租方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与服务,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无物业费产生。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方仅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修缮,其他均由承租方负责维护维修。租赁房屋交付后,出租方仅负责租赁房屋主体结构的修缮(即出租方不负责幕墙、屋顶及防水、门窗、消防设施、给排水设施、配电系统、电梯、中央空调、新风系统、管道、机械车库、市政景观、泛光照明、光伏、人防设备、通风系统、智能化系统、道闸系统、卫生洁具及其它附属设施设备等的维修、维保、更新),出租方可配合承租方要求租赁房屋的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质量保修责任规定履行保修责任;承租方自行承担对租赁房屋及租赁房屋幕墙、屋顶及防水、门窗、消防设施、给排水设施、配电系统、电梯、中央空调、新风系统、管道、机械车库、市政景观、泛光照明、光伏、人防设备、通风系统、智能化系统、道闸系统、卫生洁具及其它附属设施设备等的维修、维保及更新的责任及费用,同时承租方应承担由于承租方或次承租人的过错、过失、疏忽行为对租赁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等造成的损坏的赔偿责任。(14)营业收入及税费承诺①承租方承诺,注册租赁房屋内的企业(以下合称“园区企业”)在2027年-2031年期间的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合并总营业收入及在滨江区新增合并缴纳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总额(以下简称“新增总税费”)达成以下具体指标:考核年度 总营业收入(人民币) 总税费(人民币)2027年 不低于0.5亿元 不低于100万元2028年 不低于2亿元 不低于300万元2029年 不低于3亿元 不低于500万元2030年 不低于4亿元 不低于700万元2031年 不低于5亿元 不低于900万元②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31年会计年度结束,若累计总营业收入达14.5亿且新增总税费达2500万,则免除后续指标达成要求。③承租方应于每个考核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出租方提交该年度园区企业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园区企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承租方出具的考核情况汇总表(或类似文件)。④会计年度考核以实现率为准。实现率计算公式为:实现率=(营业收入实际完成值/营业收入目标值×50%)+(新增总税费实际完成值/新增总税费目标值×50%)。⑤若某一会计年度的实现率达到100%,则视为承租方完成该年度业绩承诺。若该年度的实现率低于100%,则承租方构成违约,承租方应按下述计算方式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1-当年度实现率) ×出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约定当年度的【三个月租金总额】,承租方应在该会计年度考核完成后三个月内支付前述违约金,否则出租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抵扣违约金。⑥在滨江区新增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总额包括如下情形:①统计期内,在滨江区新设立并完成税务登记的企业,从其产生第一笔应税销售收入起所缴纳的全部增值税与所得税;②统计期内,将税务登记地从滨江区外变更至区内的企业,其迁入后在滨江区产生的所有税款计入新增,迁入前的历史数据不计入;③原注册在滨江区企业因市场规模扩大、竞争力增强,导致销售收入(增值税税基)和利润(所得税税基) 自然增长所带来的税收增加;④原注册在滨江区企业在区内投资新生产线、设立新研发中心或启动重大新项目,这些新业务单元产生的税收贡献。(15)若因承租方(含次承租人等)使用租赁房屋而需要办理工商审批、消防审批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该等手续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给予必要协助,但出租方对承租方(含次承租人等)是否能够获得相关行政审批不承担任何责任;涉及次承租人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的,由承租方自行与次承租人对接、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方不直接与次承租人产生联系。若因租赁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载明租赁房屋使用用途与承租方(含次承租人等)实际用途不一致,导致承租方(含次承租人等)无法办理工商审批、消防审批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该等行政审批不确定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给予补偿、赔偿或减免租金。(16)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如下:出租标的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按首年的一个月租金计收(超过99万元的按99万元计收)。出租标的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按首年的半个月租金计收(超过70万元的按70万元计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企业法人且2024年度和2025年度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为盈利状态。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交其有效营业执照其证载成立时间至本次信息披露截止日满2年;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含)以上的相关证明:不限于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出资银行凭证等;且2024年度和2025年度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为盈利状态的执行标准: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2025年度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载明的净利润为正数】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单个项目运营面积不低于3万方的运营管理经验。【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在管或曾管单个项目运营面积不低于3万方的运营管理经验的证明材料:(1)上述运营项目为自持的,提供产权证,证载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方,证载的权利人须为意向承租方;(2)上述运营项目为租赁的,提供相应的租赁经营合同,租赁面积不低于3万方;(3)上述项目为委托管理的,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合同载明的管理方须为意向承租方,委托面积不低于3万方)】3、承租方须具有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AA 级及以上证书。【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AA级及以上证书,并提供该证书有效的证明材料(政府网站的查询记录,政府文件载明意向承租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AA级及以上等)4、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无记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非失信被执行人。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拍。【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交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记录。】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内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祝先生
联系电话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910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若有)由出租方通知杭交所已全额收到租赁保证金后原路径返还承租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否
加价幅度
50000元